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9日,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大道8号蜀峰湾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13730R。
法定代表人:李海。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6431元(其中支付货款191009元、违约金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83元、案件执行费383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