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698号之二

原告:***,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成元,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8号蜀峰湾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13730R。

法定代表人:李海,总经理。

被告: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郊大蜀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256J。

法定代表人:张笑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保全费660元,合计1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晔

书 记 员  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