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698号之二
原告:***,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成元,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8号蜀峰湾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13730R。
法定代表人:李海,总经理。
被告: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郊大蜀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256J。
法定代表人:张笑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独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绿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保全费660元,合计1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晔
书 记 员 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