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2民初15833号之一
原告:阜阳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安徐村10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08074398。
法定代表人:*东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安徽周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与颍淮大道交叉口(海丰世纪广场)1幢B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QL0Q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阳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周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阜阳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周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阜阳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