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4民初166号
原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临县临泉镇新建街瑞都公寓四单元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6744543163(3-1)
法定代表人:武×
被告:郭×,山西省临县人。
原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放弃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子龙
人民陪审员 胡苗苗
人民陪审员 高 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