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24民初161号
原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6744543163(3-1).
法定代表人:武×。
委托代理人:张×,山西省太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苗×,山西省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育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樊成国
书记员 秦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