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李靖与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28执299号

李靖、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靖与被执行人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靖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靖工程款381996.9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15元,申请执行费5629.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90000元,将5629.95元打至佳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执行费,给申请执行人李靖支付工程款及受理费共计384370.05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李靖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陕0828执29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