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183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智明,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孙湾村坝头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2881242。
法定代表人:黄文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合肥七彩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8RD9D。
法定代表人:肖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徽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七彩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3358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6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月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