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应、安徽徽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应,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执行人:安徽徽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孙湾村坝头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2881242。

法定代表人:黄文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25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徽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叶晓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