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261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郑永成,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厦门强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海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唐辉,总经理。
被告: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v>
法定代表人:黄和宾,总经理。
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台儿庄路**,住所地天津市河**台儿庄路**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钟文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永成、厦门强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登记立案,由法官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吴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菲菲
代书记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