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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宿迁苏沭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苏沭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07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沭民初字第0325号
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苏沭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加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苏沭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3元,减半收取7071.5元,由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辛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