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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宿迁苏沭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宿迁苏沭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沭民初字第0934号
原告***,居民。
被告宿迁苏沭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北京南路综合楼南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加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宿迁苏沭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