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沭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1067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6日对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苏沭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1322民初1067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13页正文正数第五行、第六行“案件受理费30480元,由被告**、宿迁苏沭路桥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0480元,由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97元,被告**、宿迁苏沭路桥有限公司负担17883元”。
审判长黄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葛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