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813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阳,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70464023Q。
法定代表人:王素珍。
原告***与被告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2020年10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赫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健
书记员林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