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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汇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3民初9977号
原告:沈阳汇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汇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汇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原告沈阳汇丰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