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四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旭之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3民初554号
原告:沈阳旭之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70号217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左辉,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三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旭之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旭之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沈阳旭之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