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特462号
申请人:***,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武,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欣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5207194X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8号楼5F8505、8507室。
法定代表人:黄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欣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欣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9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南京欣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劳动、医疗、伤残补偿款共计65000元;2、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欣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欣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2467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广阳
书 记 员 任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