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749号
原告:南京欣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8号楼5F8505、8507室。
法定代表人:黄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义,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浩,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江东街道长阳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街道长阳花园80号。
负责人:张爱琴,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南京欣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江东街道长阳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南京欣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欣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欣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12.5元,由原告南京欣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颜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