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3民初16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亚东图片社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9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曲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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