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知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17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因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成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3日向其送达限期缴费通知,告知其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签收该通知。经审查,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