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成都众阳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5819号
原告:成都众阳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马家村13社。
法定代表人:熊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众阳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众阳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阳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众阳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7元,由原告成都众阳鑫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