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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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宁0106民催9号

申请人: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曾钦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该公司员工),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申请人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申请票号为xxx,票面金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5月23日,到期日2017年11月23日,收款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付款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000元,由申请人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晴雯

审判员张国华

审判员魏丽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邵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