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民初473号
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西物信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02.36元,减半收取计7,551.18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175元,合计12,726.18元,由原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君 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