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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9民催45号

申请人浙**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兴永。

委托代理人陆夏韵。

申请人浙**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8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商业城支行于2018年8月27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3375/25026883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170000元,申请人浙**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白鹿塘村经济联合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浙**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浙**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虞玲艳

审判员  赵 喆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