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淳安千岛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光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爱平,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洪巨,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华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联丰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高兴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淳安千岛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淳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7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承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志军
审判员 韩 昱
审判员 韦 薇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超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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