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千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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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316号
原告:***),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卫平,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喜娟),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千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姜家镇狮城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喜娟、浙江千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秀玲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