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3574号
原告:安徽千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四村13-109、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43931130D。
法定代表人:丁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三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工业园通江大道29号5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UYEU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千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长三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千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千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千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千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大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