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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徽千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5034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全,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千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四村13-109、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43931130D。

法定代表人:丁伟伟。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641585XU。

负责人:杨有谊。

原告***与被告安徽千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建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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