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5034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全,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千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四村13-109、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43931130D。
法定代表人:丁伟伟。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641585XU。
负责人:杨有谊。
原告***与被告安徽千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工程技术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建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