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夏贝尔电梯有限公司

宁夏夏贝尔电梯有限公司与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19)银仲字第24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电梯有限公司共同清偿79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仲裁费1368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13元,以上共计95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二、若被执行人宁夏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友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