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1800号
原告:***,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第三人:辽宁科信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北滑翔路****。
法定代表人:刘月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大鹏,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满族,系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辽宁科信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在2019年初在沈阳市于洪区(金辉湖畔小区售楼处)预筹备经营幼儿园(现己经营业中),在2019年2月28日与本案第三人签署消防工程改造合同,工程总造价为65000元,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现尚欠19000元剩余工程款,以各种理由不给予结清,因岁末年终,第三人需要给予工人结算工资等因素,于2020年1月15日与原告达成协议,将被告拖欠的剩余的19000元工程款转让给***,并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被告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依然没有还款意向,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9000元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沈阳市铁**,即被告住所地和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均不在沈阳市于洪区,而被告住所地辖区归属于沈阳市铁**,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不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京玉
人民陪审员 卢 冉
人民陪审员 李 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国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