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15221号
原告:***,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
被告:***,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
第三人:辽宁科信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刘月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大鹏,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辽宁科信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