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辖141号
原告:***,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辽宁科信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月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大鹏,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2020年1月19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0)辽0114民初1800号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辽宁科信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0)辽0106民初4670号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辽宁科信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条规定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移送管辖“期限”的规定。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后在不存在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情形下仍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属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对此本院予以纠正。本案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1800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辽宁科信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2020)辽0114民初1800号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辽宁科信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曹 喆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张小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鹤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