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豫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豫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辽宁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321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豫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
法定代表人:时和堂,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陆常胜,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豫中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2015)鞍台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刘振利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