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302执异59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银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马波,所长。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银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鸡西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鸡西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于2014年11月20日经鸡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鸡编(2014)70号“关于鸡西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更名通知”已将鸡西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更名为鸡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鸡西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变更为鸡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二、鸡西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向鸡西市银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履行75900元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