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108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远县。
原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路6号华阳大厦1805左起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中学,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赣康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赣州中学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