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1109号 原告: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深业华府4-2207。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芜湖南路国税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八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路6号华阳大厦1805左起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市诚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