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437号
原告:***保,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现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游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320730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强,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第三人:杭州富阳圣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257-10幢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662525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诉被告杭州西游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预立案,2018年12月19日依职权追加杭州富阳圣润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三人,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6元,减半收取4418元,由原告***保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