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旭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浙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瞿安元,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浙江浙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金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MA29ARKW6。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82民初990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瞿安元与被执行人浙江浙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445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 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朱栩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