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睢宁富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31291308J,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胜。
被执行人:浙江浙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ARKW6G,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申请执行人睢宁富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浙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浙江浙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浙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8261.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海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