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旭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浙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浙江浙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ARKW6G,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浙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浙江浙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浙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938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海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