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22执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瓜州县超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瓜州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锦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瓜州县超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锦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甘092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5019052.05元,执行费52495元,合计5071547.05元。在本案执行中,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已向被执行人陕西锦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应付的工程款,剩余未付工程款,因3个标段工程竣工验收未完成,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不具备。将按照法院要求继续冻结停止向被执行人陕西锦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922执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