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2财保1号
申请人:瓜州县超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北大桥集镇312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2年6月4日。
被申请人:陕西锦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334号宏信国际花园一号楼一单元十层101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瓜州县超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锦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615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瓜州县超迈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锦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6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瓜州县超迈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