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拉斯智能工程(江苏)有限公司

207苏州运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阿特拉斯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爱斯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207号
原告:苏州运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兴村吴同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宇,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阿特拉斯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爱斯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中吴大道5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运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阿特拉斯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爱斯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运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运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运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运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