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拉斯智能工程(江苏)有限公司

苏州阿特拉斯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盈锋紧固系统(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1308号
原告:苏州阿特拉斯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76328336U,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盈锋紧固系统(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555485X,住所地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电工业园锡霞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FERNANDOKEVINVINCE。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阿特拉斯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盈锋紧固系统(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阿特拉斯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阿特拉斯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阿特拉斯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已由苏州阿特拉斯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苏州阿特拉斯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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