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泰蒸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02民初247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宁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70397687Q。
法定代表人:**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嘉泰蒸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900614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泰蒸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52.5元,由原告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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