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中科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02财保59号

申请人: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宁河村。

法定代表人:**大,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市中科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市中科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为使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中科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元,由常州市豪迈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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