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与常州锐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3065号
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9N2U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锐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和平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793632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文景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321153008M。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锐邦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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