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万佳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初47号
原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文景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博,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万佳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新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万佳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万佳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万佳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常州新马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时坚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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