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渝0236行审121号
申请人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173L。
法定代表人:佘春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谈渊,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委托代理人:田延竹,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重庆华健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厚坝镇大坝村五社,注册号500234000005459。
法定代表人:杨伟。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社局)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奉节人社监理[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县人社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县人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奉节人社监理[201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欧 燕
审 判 员 李兰兰
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