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健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万彬付前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执456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97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985392。
负责人:郭旭东,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盛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长青社区开州大道西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234000014095。
法定代表人:万彬。
被执行人重庆市柏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铁桥镇三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234000015573。
法定代表人:谭祖洪。
被执行人重庆华健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厚坝镇大坝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346761090306。
法定代表人:杨伟。
被执行人重庆市鑫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工业园区(开县白鹤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234000009751。
法定代表人:杨柳。
被执行人杨柳,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杨先树,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付前芬,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谭祖洪,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万彬,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杨学美,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庞红梅,女,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盛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柏盈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华健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鑫锐鞋业有限公司、杨柳、杨先树、付前芬、谭祖洪、万彬、杨学美、庞红梅、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9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重庆盛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979940.4元,截至2016年9月8日的罚息580869.28元,并自2016年9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以1979940.4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再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
二、被告重庆市柏盈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市鑫锐鞋业有限公司、重庆华健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柳、杨先树、付前芬、谭祖洪、万彬、杨学美、庞红梅、杨伟对被告重庆盛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万彬持有的重庆盛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28万元的股权、对被告杨学美持有的重庆盛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32万元的股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在本案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于2018年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处置;其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3执4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江才全
审判员 汝海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