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渝二中法执恢复字第00018-0002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华健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厚坝镇大坝村5组。营业执照号500234000005459。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华健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中,重庆市公证处作出(2014)渝证字第44180-4418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申请执行,主持当事人和解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主债务人**已采取拘留措施未果;已对外委托对被执行人重庆华健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县厚坝镇流转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建构作物、附着物及其他财产予以拍卖,经过两次拍卖流拍,权利人***书面申请该流拍财产抵偿部分债权,本院已裁定作价203.7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部分债务;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暂不能启动处置措施;被执行人的股权,因处置价值不大,权利人申请暂缓处置。现权利人书面申请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认为该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渝二中法执恢复字第00018-00021号(权利人据以重庆市公证处作出(2014)渝证字第44180-44183号执行证书的剩余债权)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执行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熊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